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1号
(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)
为促进对外投资,方便企业通关,规范海关业务管理,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,现公告如下:
一、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2210,简称“对外投资”,适用于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,以实物投资出口的设备、物资。
二、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10(一般贸易)的适用范围不再包括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带出的设备、物资。
上述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。
特此公告。
海关总署
2017年9月4日
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9号(关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查验记录签字有关问题的公告)
为进一步优化货物通关流程,简化监管查验作业环节,海关总署将取消收发货人在机检查验正常放行(即机检查验未见异常无需转人工查验)货物的《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》上签字确认的相关要求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对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,在机检查验结束后,可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在《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》上签字,海关不再限定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。
二、可采取现场签字或事后集中签字的方式在上述《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》上签字确认,事后集中签字不得晚于机检查验完成后5个工作日。
三、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海关总署
2017年8月31日
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8号(关于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的公告)
根据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整体工作安排,海关总署决定调整有关业务模式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,海关不再受理相关业务。
二、在启用公路舱单的基础上,跨境快速通关改革适用范围扩大至广东省内各直属海关。
三、进出境运输方式为水运、空运、铁路、公路且境内运输方式为“公路运输”的进出口转关货物,在应用安全智能锁、卡口前端设备、卫星定位装置等物联网设备以及卡口控制与联网信息系统的基础上,可实行公路转关作业无纸化。
四、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、2012年第53号、2013年第58号、2014年第28号、2014年第45号、2014年第65号、2014年第66号、2014年第68号、2014年第84号、2015年第9号、2015年第10号、2015年第11号、2015年第47号、2016年第29号、2016年第54号同时废止。
特此公告。
海关总署
2017年8月22日
川崎振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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